崔瑜:建议调整商业银行分类标准,适当扩充经营范围

作者:匿名    人气:340    发布时间:2022-09-16 14:13:35
原标题:崔瑜:建议及时调整商业银行分类标准,适当扩充经营范围全国两会即将开幕,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

  原标题:崔瑜:建议及时调整商业银行分类标准,适当扩充经营范围

  全国两会即将开幕,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再受关注。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带来的一项议案便围绕《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崔瑜认为,有必要加快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包括明确商业银行类别及标准、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信贷等。

  现有分类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实情况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崔瑜看来,亟需尽快推动,以完善立法顶层设计,解决目前商业银行立法逐渐滞后、与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除了支持金融市场改革的客观需要,崔瑜也指出了一些现实的需求,包括分类监管、科学创新、支持小微等层面。

  崔瑜指出,目前,商业银行分类与监管依然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进行。但在实际经营中,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农村金融机构进城市情况较为普遍,商业银行区域经营属性有所弱化;另一方面,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规模体量已经超过或接近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现有分类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实情况。

  她还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科技的技术手段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逐步扩大,资管业务、理财业务、托管业务和互联网信贷业务等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但目前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中尚未包括上述业务。

  此外,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已通过设立信托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信托投资业务;部分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相关证券投资和基金管理业务;部分商业银行还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但现《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对外投资限制较为严格,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相匹配。

  而由于法律支持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在服务小微企业信贷方面缺少创新动力,比如对于已经做到了“尽职”但仍产生风险的贷款,仍要受到追责,这与国外普遍适用的“尽职免责”做法有所不同。为此,崔瑜认为,《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中,有必要考虑通过明确小微企业信贷规定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服务。

  建议明确商业银行类别及标准,适当扩充经营范围

  针对上述情况,崔瑜建议,对《商业银行法》作以下修改:

  (一)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

  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1章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商业银行类别及标准(例如,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小,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同时,明确分类监管理念。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

  一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3条,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

  二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对“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信贷

  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4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增加商业银行小微信贷方面的相关规定,将“尽职免责”作为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

  一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13条,在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方面,建议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要求,合理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满足商业银行正常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需要。

  (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一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18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要设立监事会”。

  二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40条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商业银行关系人范围,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交易风险。

  三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对商业银行公布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做适当调整。

  (六)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

  与商业银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负面效应相比,目前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建议针对《商业银行法》第73条等,适当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新京报记者 陈鹏 编辑 孙勇 校对 陈荻雁

责任编辑:朱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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